從2014年10月1日起,《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將正式施行,這意味著“企業年度檢驗”將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更為便捷的“企業年度報告制度”。
根據《條例》,企業應當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其中,企業年度報告中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在內的信息,必須向社會公示,而企業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等信息是否公示,則由企業自己決定。
蕭山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因今年《條例》實施時間的原因,全區企業應當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區市場監管部門報送2013年度報告并公示。而2014年度報告則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即從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報送。
采用電子年報制后,工商部門無需逐一審查企業填寫的數據真實性,而是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的方式,抽取企業,列入檢查名單。若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將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將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通訊員 鮑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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