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深入推進之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3月16日公布了針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四個規定,將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的項目負責人責任全部“落實到人”。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這四個規定要求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開工建設前,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并規定了各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及相應的行政處罰。
具體來看,針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包括:禁止違法發包、降低工程質量;禁止惡意壓價、任意縮短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產及工傷權益;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程序等。
針對建筑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包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開展勘察工作;負責勘察現場作業安全;對原始記錄、測試報告、土工試驗成果等各項作業資料驗收簽字等。
針對建筑工程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七項規定包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開展設計工作,協調各專業之間及與外部各單位之間的技術接口工作;要求設計人員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核驗技術人員在相關設計文件上的簽字,并對各專業設計文件驗收簽字等。
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則包括:要求項目總監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分包單位資格,發現施工單位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發現施工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或者發生質量事故的,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等。
此外,上述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的質量安全責任并不免除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和其他人員的法定工程質量安全責任。
據了解,此次出臺的四個規定,是繼《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出臺之后,對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同時也是深入推進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的重要舉措,其目的是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切實落實建筑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四個規定為將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落實到人,進一步強化質量安全責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訊員 俞丹丹)